发布时间:2023-03-09 11:11 浏览量:
为进一步优化实践教学环节,强化实践能力与创新创业能力培养,全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在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独立设置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学分。为规范学分认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认定范围与类型
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学分认定分为德育实践项目与成果、考试与职业资格认证、科研活动与成果、学科与文体活动获奖、文学艺术创作与经典阅读、创业与社会实践等七个类别。。
(一)德育实践项目与成果类。主要包括先进事迹宣传报道、道德银行储蓄活动、思想政治教育项目建设、评优评先等。
(二)考试与职业资格认证类。主要包括参加英语、计算机、普通话考试获得相应证书,通过研究生考试以及获得与本专业相关的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等。
(三)科研活动与成果。主要包括承担项目研究、发表学术论文、调研报告、获得国家专利及科技成果、成果转化、听学术讲座等。
(四)学科与文体活动获奖类。主要包括参加学科竞赛、文体竞赛获奖等。
(五)文学艺术创作与经典阅读。主要包括参与文艺作品展或演出、发表各类文学作品、阅读经典著作等。
(六)创业与社会实践类。主要包括创办工商企业、参加志愿服务、社团活动、社会实践等。
(七)其他。主要指参与各类人才培养改革项目。
二、认定部门
(一)不同类别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学分由教务处、学工处、科研处、校团委、图书馆、教育学院等学校指定的认定部门进行认定。
(二)各认定部门严格按照《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项目学分认定标准》(详见附件)要求进行认定。《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项目学分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要求的,各认定部门应根据认定项目情况,拟定具体标准与要求,经校教学指导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三、认定程序
(一)申请。学生本人填写《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学分认定申请表(单项)》并附相应证明材料,提交认定部门认定。
(二)认定部门认定。
1.各认定部门应根据相关认定项目内容制定相应的项目认定细则,细化认定的标准和要求,并报教务处备案。
2.认定部门根据相应项目认定细则对学生提交的《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学分认定申请表(单项)》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认定。
(三)二级学院审核。经认定部门认定后,学生本人填写《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学分认定申请表(汇总)》,并附《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学分认定申请表(单项)》及相应证明材料,提交所在二级学院审核。
(四)教务处审核。各二级学院组织审核后填写《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学分认定汇总表》,同时将《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学分认定申请表(汇总)》报学校教务处审核。
(五)公示。经审定的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学分,由教务处统一公示。
(六)认定。公示一星期无异议后,二级学院按照专业班级汇总报教务处认定并备案。对于有争议的认定内容,应提交校教学指导委员会讨论审定。
(七)记载。经教务处认定的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学分计入学生成绩档案,同时录入教务网络管理系统。
四、认定时间与要求
(一)学生所修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学分至少涉及三个类别,其中必须包含专业社会实践和劳动实践两项内容。
(二)学生提交的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学分认定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需真实可靠,凡弄虚作假者,以考试作弊论处;凡在学分认定过程中营私舞弊者,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理。
(三)经公示有异议的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学分认定,需在公示期结束5个工作日内提出复议申请,否则视同无异议。教务处在收到复议申请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异议处理工作。
(四)同一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学分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核计学分。
(五)二级学院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本部门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学分认定的审核,具体审核时间根据本院实际自行拟定,鼓励开展常态性审核工作。
(六)教务处于每年12月组织一次全校性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项目学分认定工作,于次年毕业生毕业前再统一组织一次面向毕业生的认定工作。
(七)二级学院负责对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教育项目认定材料整理归档。
五、附则
(一)本办法从2019级学生开始执行,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二)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素质拓展与创新创业项目学分认定标准
类别 | 项目 | 级别 | 学分 | 认定依据及要求 | 认定部门 | ||
德育实践项目与成果 | 先进事迹宣传报道 | 国家级 | 3分 | 报道复印件及网络链接。学生本人先进事迹在主流媒体(指党报、党刊或党政部门主办的网络媒体)进行了专题宣传报道。 | 学工处 | ||
省(部)级 | 2分 | ||||||
市(厅)级 | 1分 | ||||||
道德银行储蓄 | 储蓄积分排名 | 1分 | 学工处提供数据。各二级学院前30%。 | 学工处 | |||
思想政治教育项目 | 国家级 | 3分 | 立项文件或证书。主持人计满分,参与人员按50%核计。 | ||||
省级 | 2分 | ||||||
校级 | 1分 | ||||||
评优评先 | 省级 | 2分 | 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 | ||||
考试与职业资格认证 | 考试 | 大学英语六级考试 | 1分 | 考试成绩单。425分及以上。 | 其他语种提供相关证书酌情认定。 | 教务处 | |
大学英语四级考试 | 1分 | 考试成绩单。425分及以上。 | |||||
托福考试 | 1分 | 考试成绩单。70分及以上。 | |||||
雅思考试 | 1分 | 考试成绩单。5.5分及以上。 | |||||
计算机等级考试 | 1分 | 国家二级及以上证书。 | |||||
研究生考试 | 参考 | 0.5分 | 有效成绩单。 | ||||
过线 | 1.5分 | 复试通知书。 | |||||
资格认证 | 普通话考试 | 1分 | 二级乙等及以上等级证书。 | 教育学院 | |||
本专业相关职业资格或技能考试 | 1分 | 省级及以上劳动人事等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或技能证书。 | |||||
科研活动与成果 | 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 | 国家级 | 3分 | 立项文件及结题证书。立项文件、结题证书分别计50%;在此基础上,主持人计满分,参与人按50%核计。 | 创新创业学院 | ||
省级 | 2分 | ||||||
校级 | 1分 | ||||||
科研活动与成果 | 公开发表学术论文、调研报告等 | 核心期刊 | 3分 | 期刊原件。署名湖南信息学院,第一作者计满分,其他不计分。 | 科研处 | ||
一般报刊 | 1分 | ||||||
专利与科技成果 | 国家发明专利 | 4分 | 专利证书或成果证书。主持人计满分,参与人按50%核计。 | ||||
国家实用新型专利 | 2分 | ||||||
外观设计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 1分 | ||||||
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 | 3分 | ||||||
成果转化 | 省级 | 2分 | 省级及以上政府开具的证明。项目策划、作品设计、软件开发等被认可、采用。 | ||||
县级或企业 | 1分 | 县级或企业开具的证明。项目策划、作品设计、软件开发等被县认可、采用。 | |||||
学术讲座 | 参加学校及各二级学院(部)组织的学术讲座 | 1分 | 讲座记录本。10场及以上。 | 二级学院 | |||
学科与文体活动获奖 | 学科竞赛获奖 | 国家级一等奖 | 4分 | 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教育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计满分,省级及以上学会、行业举办的按50%核计。团队获奖有主持人(组长)的,主持人(组长)按100%核计,其他成员按50%核计。团队获奖无主持人(组长)的,所有成员均按100%核计。 | 教务处 | ||
国家级二等奖 | 3分 | ||||||
国家级三等奖 | 2分 | ||||||
省级一等奖 | 2分 | ||||||
省级二等奖 | 1.5分 | ||||||
省级三等奖 | 1分 | ||||||
校级一等奖 | 1分 | ||||||
校级二、 三等奖 | 0.5分 | ||||||
文体竞赛获奖 | 国家级一等奖 | 3分 | 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文化艺术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竞赛或获奖。 | ||||
国家级二等奖 | 2.5分 | ||||||
国家级三等奖 | 2分 | ||||||
省级一等奖 | 1.5分 | ||||||
学科与文体活动获奖 | 文体竞赛获奖 | 省级二等奖 | 1分 | 获奖证书或表彰文件。文化艺术及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举办的竞赛或获奖。 | 教务处 | ||
省级三等奖 | 0.5分 | ||||||
校级一等奖 | 0.5分 | ||||||
文学艺术创作与经典阅读 | 艺术作品展演 | 国家级 | 2分 | 相关证明材料。参与文艺作品展或演出。 | 教务处 | ||
省级 | 1分 | ||||||
校级 | 0.5分 | ||||||
文学作品发表 | 国家级 | 3分 | 刊物原件。作品被市级以上正式出版刊物采用,第一作者计满分,其他不计分。 | 科研处 | |||
省级 | 2分 | ||||||
市级 | 1分 | ||||||
经典著作阅读 | 阅读经典著作并撰写心得体会 | 1分 | 详见图书馆该项目认定细则。 | 图书馆 | |||
创业与社会实践 | 创办工商企业 | 注册工商企业并成功运营满1年 | 2分 | 工商税务登记或营业执照副本。 | 创新创业 学院 | ||
创新创业项目 | 创新创业项目入驻学校创新创业孵化基地 | 1分 | 相关材料证明。 | ||||
社会实践 | 积极参加各类社会实践活动 | 2分 | 社会实践报告、优秀青年志愿者证书或其他相关证明,每次计0.5分。 | 教务处 学工处 | |||
其他 | 人才培养改革项目 | 积极参与人才培养改革项目 | 3分 | 取得相关人才培养改革项目结业证明。 | 教务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