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1-12-24 14:53 浏览量: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教学管理,加强本科生课程考核和成绩管理,维护考核秩 序和公平公正,促进教风、学风和考风建设,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令第 41 号)、《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 33 号)、《关于深 化本科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意见》(教高〔2019〕6 号)和《关于加 快建设高水平本科教育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能力的意见》(教高〔2018〕2 号)等规 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籍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含实验、实习 及其他实践教学环节)都要进行考核,通过课程考核取得课程成绩,成绩合格可 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课程考核工作,包括考核组织与安排、命题与审核、 资格审查与处理、试卷印制与管理、考场安排与纪律、监考与巡视、阅卷与评分、 成绩评定与管理、试卷分析与整理、考试违规处理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四条 组织国家级和省级考试,由教务处及相关部门按上级有关规定予以 实施。
第二章 课程考核目的和原则
第五条 课程考核目的 (一)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复习和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掌握程度和灵 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二)检验教学效果,改进教学工作,推动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条 课程考核原则 (一)注重过程考核。注重学生学习过程监控,加强形成性评价,改革终结性 评价,着力提升学生自主学习能力。 (二)形式灵活多样。突出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要求,采用灵活多样的考核形 式,综合检测学生知识应用能力、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三)评价客观公正。试题难度适宜,考核纪律严格,评价客观公正,成绩真 实可靠。
第三章 统考课程、组织机构和职责划分
第七条 统考课程范围 凡在同一学期内,授课时数基本相同、教学大纲、考核大纲相同、多班次授课 的课程实行统考,采取统一命题、统一组考、统一阅卷。统考分为校级统考和院级 统考,一般采用闭卷形式。
第八条 组织机构
(一)管理机构。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为组长,教务处、督导委、校办、保 卫处、后勤处、督查室主要负责人和二级学院院长为成员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 办公室设教务处。考试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课程考核的组织和协调工作, 对校内考试意外突发情况的应急处理和违规处理进行决策,受理学生考试申诉并 进行仲裁,代表学校与校外有关部门进行协调,同时对二级学院课程考核工作进 行指导和督查。
(二)工作机构。二级学院成立由院长为组长,其他院领导、教学系(教研室) 主任、教务秘书等为成员的课程考核工作小组。考核工作小组负责所开课程考核 工作组织实施,协助教务处做好校级统考工作,在职权范围内处理考核期间突发 事件和考生违规行为。
第九条 课程考核工作责任制 课程考核工作实行校、院两级负责制。教务处负责全校课程考核管理、组织、 协调与监控,二级学院负责所开课程(以下简称“开课”)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和考务工作。
(一)教务处负责的课程考核工作。凡属全校性公共基础课的终结性考核,均 作为校级统考课程。凡属校级统考课程、补考和重修考核,由教务处牵头,与开 课二级学院共同组考,提前 2 周将统考科目汇总表和考试安排方案,通知学生所 在学院,由学院通知所属班级学生和监考人员。
(二)二级学院负责的课程考核工作。除校级统考课程、补考和重修考核外, 其他课程考核全部由开课学院负责组考,教务处负责协调。开课学院按照教务处 统一要求,负责与学生所在学院协调安排,提前 2 周将考试(查)科目汇总表和考 试安排方案上报教务处审核后,由开课学院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再由学生所在学 院通知所属班级学生和监考人员。
(三)学生所在学院应密切配合教务处和开课学院所负责的课程考核工作,特 别在考场安排、监考人员派出和参考学生管理等方面,服从教务处统一安排。
第四章 课程考核形式、时间安排和成绩评定
第十条 课程考核方式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确定课程考核方式。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方式。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形式 (一)考核形式包含闭卷与开卷,纸质考核与无纸化考核,笔试、口试、笔试 与口试相结合,撰写课程论文、作品、设计、实操等多种形式。 (二)任课教师应以课程教学大纲、课程考核大纲和课程教学方案为据,选择 科学合理的形式对学生进行考核。 (三)专业核心课程终结性考核一般为闭卷考试。 (四)拟对原课程考核形式进行改革的课程,应经各开课学院审核后在每学期 开学时统一报教务处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 课程考核时间安排
(一)每学期第 10 周前结束的课程终结性考核统一安排在第 10 周进行;在第 10 周后结束的课程终结性考核统一安排在期末最后两周进行。
(二)每学期最后两周统一作为全校期末复习与考试周。在期末复习与考试周,授课教师主要组织学生复习、答疑和考试。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推迟的课程终结 性考核、中途结束课程的终结性考核,由开课学院提出申请,报教务处同意,由开课学院组织考试。
第十三条 课程考核成绩评定
(一) 课程考核成绩由过程性考核成绩和终结性考核成绩组成。原则上过程 性考核成绩占 40%,终结性考核成绩占 60%。凡终结性考核成绩低于 50 分者,不 计算过程性考核成绩,该课程考核成绩直接评定为不及格。
(二)因课程改革等因素需要调整的,由课程开课学院提出调整方案,报教务 处审批。
第十四条 过程性考核成绩
(一)过程性考核成绩着重对学生课堂学习规范和过程学习成效进行评价,一 般由学生出勤、课堂活动、作业测评、阶段性测试等项目组成。
(二)过程性考核成绩以百分制计算,课程结束后按比例计入课程考核成绩。
(三)过程性考核成绩各项目要求详见下表: 评价项目 评价内容 评分占比区间(%) 出勤对学生是否按时上下课、是否按时进行在线学习进行评价。 15-25 课堂活动 对学生参与课堂活动的态度及效果进行评价。课 堂活动主要包括与课堂教学相关的问答、研究性学习、翻转课堂等。 20-40作业测评对学生作业完成规范及效果进行评价。作业主要包括课后练习、课程论文、实验报告、调研报告等形式。25-40阶段性测试对学生阶段性学习效果进行测试。 15-40 其他以其他方式进行的课堂教学过程相关活动。
(四)二级学院根据上述要求进一步确定所归口管理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要 求、标准及管理细则,统一规定课程的过程性考核成绩项目要求和权重,对于确 实差异较大的课程类别,也应分类做出统一规定。相关细则报教务处审批后方可 执行。
(五)课程教学大纲及考核大纲中要明确课程考核办法及过程性考核成绩评 定规范,同一课程必须统一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方式。
(六)任课教师应如实记录学生过程性考核成绩,课程结束后将过程性考核成 绩评定依据及原始资料一并交课程开课学院存档。
第十五条 考试、考查课程成绩评定按百分制或五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 及格、不及格),实践性环节按五等级制。百分制与五等级制换算标准为:90 至 100 分⇌优秀;80 至 89.99 分⇌良好;70 至 79.99 分⇌中等;60 至 69.99 分⇌及格; 0 至 59.99 分⇌不及格。
第五章 命题与制卷
第十六条 命题与制卷应按照《湖南信息学院课程考试命题与制卷工作规范》 及《湖南信息学院课程非试卷类考核管理规定》进行,并注重以下两点:
(一)命题要体现人才培养目标定位和专业特点,要突出应用性。须以课程教 学大纲、课程考核大纲为依据,重点考查学生对该课程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 基本技能的理解和掌握情况,考查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注重启发学生的创新思维。
(二)命题总体要求题量适中,难易恰当,点面结合,重点突出,题型多样,分值合理。
第十七条 命题负责人 课程命题由开课学院负责组织并实施,实行课程负责人制和教学系(教研室) 主任审核制。各教学系(教研室)依据课程教学大纲(考核大纲)的要求,组织讨论 命题范围和标准,按专业、课程、考核方式和考核形式确定命题负责人。
第十八条 试题提交时间
(一)院考课程试题(包括试卷与方案,以下简称试题)提交时间:一般在课程 结束前 2 周,具体由各开课学院确定。
(二)校考课程试卷提交时间,按照下列情况统一安排: 1.第 10 周前结束课程的考试(查),命题教师在课程结束前 2 周,将 A、B 卷一式两份交开课学院审核,经审核后的试卷由教务秘书将 A、B 卷一式两份交教务处。2.第 10 周后结束课程的考试(查),命题教师在考核前 2 周将 A、B 卷一式两 份交开课学院审核,经审核后的试卷由教务秘书汇总一式两份交教务处。 3.教务处核对试卷份数及每份试卷页数无误后,在汇总表上签字并返回一份 汇总表到开课学院。
第十九条 各开课学院应作好试题审核工作,确保命题质量。命题完成后, 命题人将纸质试卷、评分标准与参考(标准)答案提交教学系(教研室)主任审核。 审核后的试卷、评分标准和参考(标准)答案经教学副院长审批后交开课学院教务 秘书,教务秘书在规定的时间将命题试卷及汇总表报教务处,并做好交接登记。 提交和交接全程做好保密工作。
第二十条 试题印制
(一)考试(查)期间教务处及二级学院分别设立制卷小组,统筹管理试题接收、 印制、装订、密封和分发等工作。
(二)学校统考的科目,由教务处在考试(查)前一周统一将试卷送至指定印刷 厂印制;非学校统考的科目,由课程归属管理学院教务秘书负责,在考试(查) 前一周将试题送至指定印刷厂印制。
(三)试题印制工作应由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并签订保密 责任书。试题印刷的底版、废页等有关材料应及时销毁,试题样卷应当统一存档, 妥善放置。
第二十一条 试题管理
(一)试题启封前属绝密文件,必须严格保密,命题教师和接触试题的工作人 员不得以任何暗示性的复习串讲、冲刺辅导、圈定题库等方式泄漏试题内容,一 经发现,将依据《湖南信息学院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二)评阅后的试题应由课程归属管理学院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存档。
第六章 考核资格审核
第二十二条 取消考核资格的情形 学生考核资格由任课教师和课程所在学院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 参加相应课程的考核资格并计零分:
(一)旷课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 1/3(含)者;
(二)缺交作业(含实验报告)达到应交量 1/3(含)者;
(三)考核之前学籍未注册者;
(四)过程性考核不及格者。
第二十三条 取消考核资格的处理
(一)审批和备案。任课教师应于课程结束前 1 周填写《湖南信息学院学生课程考核资格审查表》,由开课学院审核确认,教学副院长审核签字后,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将审批表报教务处考试中心备案。
(二)宣布和通知。对于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任课教师应在课堂上予以宣布,并及时通知学生本人。被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该课程的正常考核 与补考,只能参加该课程重修取得考核成绩;擅自参加正常考核与补考,其成绩 无效。
(三)异议和复议。学生如有异议,可在两日内向课程所在院部申请复议。二级学院在接到复议申请后,两日内提出初步处理意见,报教务处备案后及时将最 后决定通知学生本人。
第二十四条 进入考场资格检查 进入考场时,学生须携带身份证、学生证(特殊要求还需携带准考证)才有资 格进入指定考场参加考试(查),证件不齐者不得进入考场,不能参加考试(查)。
第七章 课程考核的过程管理
第二十五条 考核准备
(一)教务处负责召开全校考试工作会议,布置考试工作,明确校级统考课程 科目,提出考试具体要求;收集整理各院部期末考核科目汇总表和课程考核方案, 编制校级统考科目汇总表和课程考核方案;负责培训巡考人员。
(二)各二级学院负责召开本学院教职工专题会议,布置考试(查)工作,督促 各教学系(教研室)召开课程考核工作专门会议,落实考核工作各环节责任人;编 制考核科目汇总表和课程考核方案,组织教师和辅导员学习课程考核制度和监考 人员职责,熟悉考试(查)工作流程及规则;负责培训监考人员。
(三)校、院两级学生管理部门负责对学生进行考试纪律教育,组织学生专题 班会,学习学校有关课程考核的管理制度与规定,开展诚信教育,提倡平等竞争, 杜绝考试作弊。
第二十六条 考试(查)安排
(一)考试(查)组织 校级统考。在教学楼内设立考务办公室和试卷存放保密室,由教务处考试中 心、二级学院教学副院长和教学秘书组成考务组,考试中心负责人任组长。 院级组考。设立二级学院考务办公室和试题存放保密柜,由学院教学副院长、 教学系(教研室)主任和教学秘书组成考务组。
(二)监考流程 所有监考人员准时签到,接受再培训,增强考场纪律性和责任意识;提前 20 分钟领取试卷,提前 15 分钟到达考场,清理考场,查验考生证件,宣布考场 纪律,收缴携带物品,当众拆开试卷袋,准时发放试卷。考试(查)时间结束后,准时收回和整理试卷,及时到统考办公室对试卷袋进行封口,填写好试卷袋信息, 送交考务组验收后结束监考。
第二十七条 考核后期安排 学生课程考试(查)完毕后,开课学院考务组收集和整理试卷袋,通知开课的 教学系(教研室)主任提取试卷,组织集体阅卷,统一标准,流水作业,考后规定 时间内登录考核成绩。教务处要对考核违规学生和违纪监考人员,按照相关制度 及时予以违规处理。
第八章 考场安排和考场纪律
第二十八条 考场安排 课程考试(查)笔试统一安排考场,配备监考和巡考人员。除大阶梯教室以 外,其余为标准考场,一般安排 30 个考生。每次考试(查)都要清理考场,确 保考场座位整齐,清洁卫生。
第二十九条 考场纪律 考生要自觉遵守考场纪律和《考生规则》,尊重和服从监考教师及考场巡视 员的指导和管理,同时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将手机等具有记事及上网功能的电子工具和纸质资料带入考场。已 带入考场的,必须将携带的所有物品集中放在监考人员所指定的地方。
(二)考生参加考试(查),必须携带学生证和身份证(特殊要求还携带准考证), 证件应放在座位的左上角处备查;监考人员必须查验证件信息与试卷考生填写的 信息是否相同。监考、巡考人员有权要求未带齐证件者或填写的信息与证件不同 者离开考场,并对考生填写的信息与证件信息不同者作出相应处理。
(三)开卷考试(查)中,考生可以带教材、笔记和参考书进入考场,凡复印、 打印资料不可带入考场,不得带手机和电脑上网查询。考生必须独立思考和作答, 不准相互传看书籍资料或笔记等,不准进行讨论交流。
(四)考生座位必须等间距、平行呈直线,左右不得相互随意靠近,前后不得 错位不成直线。
第九章 监考与巡考
第三十条 监考安排 监考是教学工作的一个基本环节,教师须履行监考的职责。
(一)校级统考,监考人员由教务处统一安排。
(二)二级学院组考,监考人员由学院统一安排,人员不足时,由教务处统一 调配。
(三)闭卷考场监考人员配备标准:考生在 50 人(含)以下的考场,安排 2 人监考;50 至 90 人的考场,安排 3 人监考;90 人(含)以上的考场,监考人员不少 于 4 人。监考人员排第一位的为主监考。
第三十一条 监考培训 监考人员实行培训合格上岗制度。二级学院组考所安排的监考人员由学院组 织培训,校级组考由教务处考试中心组织培训,监考人员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 参加监考工作。
第三十二条 监考职责 监考人员要认真履行学校《监考人员职责》,同时还遵守以下规定:
(一)提前 20 分钟领取试题并布置考场,根据考场座位数按单人单行编排座 位,并告知学生,将座位附近的除考试用具外,其他物品一律集中放到监考人员 指定位置。
(二)发试题前,应重申考试纪律,逐一核查学生证、身份证,证件不齐者不 能参加考试(查)(特殊情况由所在二级学院提供有效证明)。
(三)考试(查)时,在考场内仔细检查和观察考试情况,及早消除违纪隐患和 作弊条件,及时制止和处理违纪行为。
(四)考试(查)结束,应按规定时间收卷,清理考场,按课程、学号顺序清点 试题份数,填写好试题封装袋封面表格信息,将试题密封装袋,送交学校或开课 学院考务办公室验收合格后视为完成监考任务。
第三十三条 监考人员违规处理 监考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经核实后将按照《湖南信息学院教学事故、 教学差错认定与处理办法》认定教学事故并进行处理。
(一)违反监考人员职责。
(二)被巡考人员发现或学生举报不按监考程序操作并造成不良影响。
(三)在考试中疏于管理而未能发现或制止学生舞弊行为。
(四)在监考中造成考卷遗失。
(五)监考迟到或无故缺席或中途离岗。
(六)擅自请人代监考。
第三十四条 巡考安排考试(查)现场应安排专人进行巡考,教务处负责安排闭卷考场巡考人员,学校 巡考人员由校领导、机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教学督导员组成,负责全校考场的巡视。 开课学院巡考人员由学院党政领导、教学秘书和年级辅导员等组成,负责本学院 考场的巡考。巡考人员对考试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和报告。
第三十五条 巡考人员职责
(一)检查督促监考人员和考务工作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对不规范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二)巡视考场,协助监考人员当场处理违规问题。
(三)做好巡视考场记录,协助处理意外突发事情。
(四)命题教师和课程组教师在考试(查)期间应在考场现场处理疑难问题,确保联系方式畅通。
第十章 试题评阅
第三十六条 试题评阅按照《湖南信息学院课程试卷评卷细则》及《湖南信 息学院课程非试卷类考核管理规定》进行,并注重以下三点:
(一)评阅时限 考试(查)结束后,开课学院立即组织教学系(教研室)对试题进行评阅,应在 考后规定时间内完成考试(查)的评阅、审核、登录等工作。
(二)统考阅卷 由开课学院组织各教学系(教研室)阅卷,采用统一时间集体阅卷,统一标准 流水评阅,统一拆封登录成绩。评阅教师应按照标准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
(三)评分标注 试题评阅应按照教务处统一要求有每小题得分标记和对错标记;每题得分统 一标注在题首;首页记分栏内要逐题记分并保证正确总分;卷面总分及各题批改分数均不得涂改,若确实需要更改则应在更改处签名。教学系(教研室)要安排专 人对评阅后的试题予以认真复核和抽查。
第十一章 补考、重修(补修)、缓考和缺考
第三十七条 补考
(一)学生学期课程考试(查)不及格者、缓考者,可以参加正常补考。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1.不及格课程门数达到留降级或退学标准; 2.考试违规或缺考; 3.被取消考试资格; 4.已参加过补考仍不及格。
(三)正常补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期初进行。
(四)补考同正常考核要求相同,不得降低标准。缓考者补考成绩据实登录, 其他的补考成绩 60 分(或及格)及以上登录 60 分(或及格),低于 60 分(或不及格) 据实登录。
(五)不参加正常补考的处理 1.因考试(查)违规、缺考以及被取消考试(查)资格的,若确有悔改表现并向学校提出考试(查)申请,给予重修机会。 2.已参加过补考仍不及格且未达到留降级和退学标准的,参加本课程重修。 3.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及格者,须随低一个年 级重修。
第三十八条 缓考
(一)因下列原因之一导致学生无法参加课程考核,可以凭有关证明或事实依 据,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办理缓考: 1.因公外出; 2.因病住院或遇突发性病情; 3.因家中遭遇特殊变故; 4.因其它特殊事由。
(二)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教学环节考核不能申请缓考。
第三十九条 缺考凡擅自缺考或未按正常程序办理缓考审批手续者,均按缺考论处;凡缺考的 学生,该次课程考试(查)成绩以零分记,并取消补考资格,只能参加重修。
第四十条 重修重修范围、方式及考核办法等,均按照《湖南信息学院课程重修管理办法》 执行。重修成绩按实考成绩登录。
第四十一条 补修 学生转专业后,如果转入专业的必修和选修课程未修读时,须参加课程补修。 课程补修按照重修形式进行,其要求与重修相同,补修成绩按实考成绩登录。
第十二章 考核成绩管理和查询
第四十二条 课程考核成绩登录 课程考核后,阅卷、评分和成绩录入等工作原则上要求在考后规定时间内完 成。任课教师应将教务管理系统录入的成绩校对无误后打印成绩册,并和教学过 程中实时记录的原始成绩记录册一起交教学系(教研室)主任签字后,连同全班试 卷(答卷)送二级学院教学秘书,并办理好交接手续。任课教师对录入的成绩负责, 出现成绩差错将依据《湖南信息学院教学事故、教学差错认定与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 教师录入成绩时,对没有成绩的学生应在相应栏上说明,如: 缓考、作弊、缺考等;对因临时学籍变动而尚未列在名单上的学生,在向教务处 核实后方可填报其成绩;如遇其他情况,需向教务处说明。
第四十四条 学生复核查分 学生对批阅成绩有疑问,可在下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向所在二级学院申请,经主管院领导批准后可复核查分。校考复核查分由教务处组织评阅教师或相近专 业教师、考试中心工作人员一同查阅;院考复核查分由开课学院组织评阅教师或 者相近专业教师、教务秘书一同查阅。复核查分后及时写出复核结论并通知学生 及所在学院。各任课教师不得私自接受学生复核查分要求。
第四十五条 考核成绩差错处理 考核成绩评定、登录后,不得随意更改。确因评定有误或漏登、误登等原因 造成的成绩差错,须由任课教师填写《成绩异常情况记录表》,经教学系(教研室) 主任及开课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并签字后,连同原试卷或其他答题材料复印件一同 交教务处,经审批后由教务处更正。
第四十六条 每学期考核结束后,学生所在学院做好当学期成绩的归档工作。
第四十七条 学生毕业后,打印学生成绩档案表一式两份,经二级学院和教 务处审核(签章)后,一份放入学生档案,一份送学校档案馆保存。
第十三章 课程考核成绩分析与考核材料归档
第四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分析
(一)分析要求。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定位,评判试题的题量及难度,分析 命题与课程教学大纲、考核大纲的吻合度,以此为基础对命题的整体合理性和试 卷质量做出评价,对答题环节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和说明。
(二)异常处理。考试成绩公布前,整体成绩出现班级考试成绩分布异常、考 试结果与命题预期差距很大或其它应复核的情况的,教学系(教研室)要对试卷组 织复核。经复核,成绩确属异常的,报开课学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酌情予以调 整。
第四十九条 考核材料的整理、归类、保存
(一)考核评阅结束后,评阅教师应及时将考试(查)有关材料,如过程性考核 成绩登记册、样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课程成绩单、试卷分析、答题材料等, 按班级按学号顺序装订成册,填写“课程考核归档材料”封面信息内容,交开课 学院统一分类归档,妥善保管,以备查阅。
(二)补考和重修(补修)考试(查)试题在考核评阅结束后,按终结性考核归档 标准整理、归类、保存相关材料。
第十四章 考试违规的认定及处理
第五十条 学生有下列考试(查)违规情形之一的,由监考人员给予批评教育 并当场予以纠正:
(一)拒绝出示考试(查)有效证件;
(二)自带稿纸进考场而不交给监考人员;
(三)未经允许借用他人考试(查)工具;
(四)考试(查)中东张西望;
(五)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或有其它影响考试秩序的行为。
第五十一条 除上述情形外,学生在考试(查)过程中违规,按《湖南信息学 院考试违规的认定和处分办法》办理,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取消其正常补考 资格。
第五十二条 监考人员将考试(查)违规学生的姓名、学号及违规的主要情节 在《湖南信息学院学生考试违规情况登记表》中如实记录并签名,经违规学生签 名、巡视人员签字确认,连同试题、答题材料和用于作弊的物证材料及时交教务 处。
第五十三条 教务处根据《湖南信息学院学生考试违纪处理办法》,视情节轻 重给予违规学生以相应处分,出具处分决定文件,由学生所在二级学院负责送交 学生本人。
第五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文件之日起五 个工作日内,可向学校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诉,逾期不予受理。 学生申诉的受理与处理按《湖南信息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十五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根据考试性质及需要,信息中心、督查室、保卫处、后勤处等 部门,应配合教务处在考试前分别做好考试指令信号、考场秩序安全、基本设施 维修、电子监控等准备工作,确保考场秩序谨严、设施完好、信号发送无误、电 力供应畅通等,必要时派出督查、保卫、电工、医务人员等到现场值班。
第五十六条 专科学生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